×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12号
2015-02-10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1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2-10

废止失效日期:2016-12-3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文件执行到期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0日

立即登录